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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快递遗失,责任应由谁承担

在春节这段时间里,网上购物已经变成了众多人购买年货和邮寄礼品的首选途径。各大物流公司纷纷加派人手,延长工作时间,以应对节日期间的快递量激增,保证货物及时送达。这不只是为电商平台带来了商品销售的巅峰,同时也确保了全国的快递业务能够持续地保持在高水平。
由于业务量庞大而快递员稀缺,春节期间网上购物的急剧增加为快递业带来了相当大的压力,这也相应地增加了快递遗失的潜在风险。
那么,在快递遗失的情况下,究竟应该由哪一方来承担赔偿责任呢?寄件人或收件人可向快递公司提供相关证据,要求赔偿。收件人和寄件人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第一种情况是:快递公司没有履行其赔偿责任
2024全国网上年货节期间,北京的市民邓女士也投入了巨大的努力和热情。邓女士看着购物清单上的商品,心里暗自庆幸参加了这次年货节。“我忙碌了一整年,在过年的时候要好好照顾自己,因为年货节的活动很多,我买了很多东西。”

如果快递遗失,责任应由谁承担
苏宁


尽管在线购物很便捷,但由于缺乏直接的体验,购买的商品如果不适合,需要进行退换。“当天我下了单,却等了一周才收到包裹,而且还是错的!”在线下购物的退换货环节中,虽然只涉及到消费者和商家,但线上购物的过程却不可避免地涉及到了快递公司的介入。”邓女士最近在网上购物时,遭遇了一次退换货的困扰。近期,邓女士因为一个事件对快递公司产生了众多的不满和抱怨。
“我为家人购买了一台按摩设备,但使用后的体验并不理想,因此决定退货。”近日,在某电商平台上,邓女士向记者投诉说,自己在网购时发现,该产品出现退货问题,于是便将其送到了一家快递公司处理。尽管这是消费流程中的一个常见环节,但在过去的几天里,邓女士并没有接到任何退款的通知。邓女士告诉记者,由于没有任何证据表明退货物流已经完成,所以她无法确定是否需要退货。当她浏览退货物流的页面时,才意识到快递员在取货后并没有上传快递单号。
邓女士急切地联系了快递员和快递公司,但却得知他们也不能确定包裹的具体位置。“快递员都是很忙的人,他们每天都在忙前忙后,我等不了多久了。”“虽然物流页面明确标注‘快递员已取件’,但快递却神秘消失了。快递公司的处理方法是让我稍等片刻,然后告诉我他们会继续寻找。”邓女士向记者反映了自己遇到的问题。邓女士进行了叙述。


尽管邓女士内心充满了不满,但她别无选择,只能耐心等待快递公司发出的最新消息。一天中午,邓女士收到了一封来自武汉一家物流公司的求助函,称自己在某电商平台上购买到了一件衣服,却迟迟未能发货。她每隔一段时期都会拨打电话询问事情的进展,但每次都收到相同的回复:正在寻找,请耐心等待。这让邓女士很郁闷,因为在快递派送之前,她已经将自己的衣服等物品寄出了半个小时。看到收货确认的时刻即将到来,邓女士选择了通过投诉的方式来处理这个问题。
“我首先与平台取得了投诉联系,客服表示已经做了记录,并会进行核实后通知快递公司。”邓女士心急如焚,每天焦急地等待快递的到来。不久之后,邓女士收到了快递公司发来的“核实信息”电话,但她的答复依然是等待。

在未来几周的时间里,邓女士尝试了多种投诉途径进行申诉,但所有的努力似乎都未能取得预期效果,她说:“所有回应我的投诉的人都表现得非常友好,但实际上没有人真正地帮助我解决了问题。”
邓女士焦急地等待了将近一个月,但她的快递仍然没有任何消息。面对这种情况,邓女士只好承认:“明明快递公司失去了包裹,但最终却让我承受了损失,这让我感到非常愤怒。”
中国城市报的记者在搜索相关新闻报道时发现,快递遗失后没有得到适当的处理的情况并不少见。
根据《快递暂行条例》的第二十八条,如果用户对快递服务的质量感到不满,他们有权向从事快递业务的公司提出投诉。该公司在收到投诉后的7天内必须进行处理,并及时通知用户。
法律专家指出,用户也有权向相关机构提出申诉,并通过调解手段来解决问题。在司法程序中,法院将审理双方的证据和陈述,作出公正的裁决。若协商未能达成共识或调解失败,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解决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第六十五条,邮政和快递公司有责任对用户对其服务质量的质疑进行及时和适当的处理。如果用户对处理的结果感到不满,他们有权向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诉。邮政管理部门有责任按照法律规定及时进行处理,并在收到申诉后的三十天内给予回应。

如果快递遗失,责任应由谁承担


此外,按照《邮政业用户申诉处理办法》的第十五条规定,当相关企业收到邮政管理部门通知的申诉内容时,应根据以下情况进行适当处理:如果存在服务质量的问题,应与用户依法进行协商解决;如果没有出现服务质量上的问题,应当尽快与用户进行沟通,并努力解决他们的不同意见;有证据证明服务质量确实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应进行调查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如果服务质量的异议已经进入到诉讼、仲裁、行政裁定或人民调解等多个程序中,应向邮政管理部门进行详细说明。
第二种情况: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放置代收点后遗失
在邓女士所涉及的事件里,责任方是明确指定的快递公司,由于该公司没有履行其赔偿责任,导致失去的快递没有人来进行赔付。在此背景下,快递公司和消费者之间的争议就会增多。除了上述情况,还存在一种赔偿纠纷,其主要原因是责任主体的界定不够明确。
甘肃省兰州的市民李先生怀揣着期待,希望他的新耳机能在周末之前送达。李先生心中一沉,意识到可能是有人冒领了他的包裹。但是,当李先生下班回家时,他并没有找到快递的任何线索。李先生心中一片疑惑,明明自己并未签收,他焦急地联系快递公司,希望能解开这个谜团。他启动手机以查阅物流详情,结果发现包裹已经被他签收了。
接着,李先生拨通了负责配送的快递员的电话。在电话中,他发现快递员称自己需要送一份包裹到小区附近,并说是快递公司送货上门。对方回应说,尝试联系他未果,于是把包裹放置在小区入口处的代收货架上。

李先生试图在快递架上搜寻包裹,但未能找到。因此,李先生再一次拨打了快递公司的电话,要求他们负起赔偿的责任。
快递公司表示,包裹已经被放置在快递架上,并已将包裹放入架上的照片发送给李先生。“我在取件时发现了一个小袋子,里面有一张百元钞,是我们公司寄来的,当时我没有在意。但第二天早上我发现了它。”“对方解释说,这代表包裹已经成功送达,因此一旦遗失,将不承担任何责任。”李先生表示,“快递是由快递员在派送途中拿出来的。我不知道自己是否可以要求赔偿,但我觉得应该赔偿。”李先生持有的观点是,快递员在没有得到许可的情况下将快递送到了代收处,如果遗失,应当按常规进行赔偿。
中国城市报的记者指出,《快递暂行条例》的第二十五条明确要求,从事快递业务的公司必须将快递送至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由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要求收件人或代收人进行面对面的验收。在这个条文中,明确了对寄递双方进行面对面检查的要求。无论是收件人还是代收人,都有权亲自进行验收。
因此,即使不能面对面地进行验收,在决定放置快递柜或代收点之前,也必须先获得收件人的明确许可,否则将被视为违规操作。在法律条文的明确规定下,快递公司对于未经授权擅自放置代收点的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专家持有观点,未经许可的代收点和包裹遗失的快递公司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承运人需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损坏或丢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此情况下,承运人需提供确凿证据证明灭失或毁损的原因,以便确定责任。然而,如果承运人能够证实货物的损坏或丢失是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货物本身的固有属性或合理的损耗,以及托运人和收货人的错误导致的,那么他们将不需要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换句话说,如果在收件人的同意下,快递在被放置到指定地点后遗失,那么在赔偿过程中,快递公司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那个代管方是否应当负起对应的责任?无偿保管人若能证明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可免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八百九十七条规定,如果在保管期间,由于保管人的不当保管导致保管物品受损或丢失,那么保管人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然而,如果无偿保管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那么他将不需要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行业内的专家建议,如果在未进行面对面验收的情况下发生了损坏或其他突发事件,并且已经购买了保险,那么收件人有权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要求。
第三种情况:失去了价值未保障的物品
在运输关键物品的过程中,保价机制为快递系统添加了一层“安全防护锁”。在物流行业,快递员将货物送到目的地后,需要经过一个特殊的环节——包装、打包和码垛,然后才能卸货或装箱。然而,在这一过程当中,也出现了相当数量的纠纷。
湖南的一个独立商家在某家公司在线购买了一批衣物,并在收到商品后与该公司达成协议,决定通过快递方式将部分衣物退还。
该商家通过电话方式与快递公司的快递员取得联系,但快递员在亲自上门接收包裹时,并没有明确告知保价的相关规定。收到包裹后,他们将衣物分成了两份包裹,并在网络上进行下单操作,最终自主选择了《快运服务协议》和《保价声明》。商户悲愤难平,将损失呈报快递公司。然而,在运输过程中有一包包裹遗失了,因此商户向快递公司提出了8633元的包裹货物损失赔偿要求。
然而,快递公司为自己辩护,声称根据其《快递服务协议》和《保价声明》的规定,商家选择的保价金额定为200元,并且根据该协议,只能支付200元的保价费用。

如果快递遗失,责任应由谁承担
物流


随后,这家商户把这个案子提交给湖南省永州市道县人民法院,希望法院能裁定快递公司进行损失赔偿。
经过法院的审查,尽管快递公司在此案中提交了《快运服务协议》和《保价声明》的相关条款给法院,但法院并不能证实该商户已经点击并同意了这些协议。根据商户提交给法院的上门揽收视频监控、物流信息截图和通话录音等证据,可以确定快递员在收到包裹后,是自行点击同意了该公司的格式条款。
快递员在接受包裹的过程中,并没有告知客户关于该公司有保价规定这一重要事项,因此存在错误。因此,涉及的《快运服务协议》和《保价声明》对该商户并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快递公司有责任依法赔偿该个体经营者因包裹丢失而造成的损失。
考虑到案件涉及的商户在快递员上门取件时没有告知快递员邮寄衣物的具体价值,并且存在一定的错误,法院因此判定原告和被告双方应分别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审理认为,商户未告知快递员邮寄衣物价值,存在过错。综合考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支持快递公司为失去的包裹支付价值4316.5元的一半赔偿。
中国城市报的记者观察到,《快递暂行条例》的第二十七条明确指出,如果快件出现延误、遗失、损坏或内部物品不足,那么对于有保价的快件,应根据快递公司与寄件人之间达成的保价协议来确定其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其赔偿责任将依据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来确定。对于没有保证价格的包裹,应根据民事法的相关条款来确定其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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